仪器设备调拨、转移、报废、报失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14 点击数:

一、仪器设备调拨(转移)办法:

1.调拨(转移)的仪器设备必须是闲置多余和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2.对于因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等原因而多余的器材,先填写《闲置仪器设备清单》、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科,由其负责统一调拨(转移)。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3.已确定调拨(转移)的仪器设备,应填写《物资调拨单》、《固定资产转移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双方领导签字后,由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一起移交调入(转移)单位。

4.对于擅自将仪器调出学校的部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确已无法追回者,除补办校级调拨(转移)手续外,还应按具体情况在下年度该院(系)的设备经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补偿损失。

二、仪器设备报废办法:

1.仪器设备报废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属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淘汰产品;

(2)使用时间过长、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4)教学或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

(5)由于自然事故而损坏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l)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2)报废申请单上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并经仪修科专业技术员鉴定,确属报废设备,经管理科同意后,报上级领导批准。

(3)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应有设备科将设备回收,统一处理。

(4)如属5万元(含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报废,除办理正常报废申请外,还要写出报废论证报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方能报废。

三、仪器设备报失办法:

1.各院(系)如发现仪器设备的失窃,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便及时组织侦查,作出处理。

2.各院(系)仪器设备报失,应由当事人据实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主管领导分析具体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和保卫处。情况严重的必须报校领导处理。

3.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遗失,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检查,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以至行政处分。

4.仪器设备报失,必须在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帐务处理,并通报财务处。

四、低值仪器设备调拨、转移、报废、报失办法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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