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1-10-14 点击数: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含五万元)不足十万元但属稀缺、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

(1)申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应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实际需要,按发展规划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使用单位接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所在部门的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长初审后报实验室管理科。

(2)论证

除上面的一般申购程序外,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还必须制定出完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购置的目的及任务的必要性;

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选型论证;

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

安装条件及使用环境;

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置。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校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及严格按合同条款与产品出厂技术指标考核仪器的各项技术性能。对进口设备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国产设备应及时调换或保修。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归档

验收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填写好《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并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最终由校科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有关事宜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工作的规定》。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专管共用、三定(定台、定岗、定员)的管理原则,并严格执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折旧报废

因性能下降,陈旧落后,维持运行费用过高而无修复和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然后必须经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论证鉴定后按照《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报失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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