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14 点击数: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既避免断档脱节,又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上简称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卡、物,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要经常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对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标的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制订计划。学校各院(系)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应及时向设备科提出年度、季度、月度的物品需求计划,设备科汇总后根据库存情况,制定各类物品采购计划。

1.年度计划:对于指令性计划的物品,必须依据实际需要数、库存定额及经费可能按规定编报年度计划。

2.季度或月度计划:各实验室季度、月度所需物品必须在上季度末和上月二十日前报设备科,设备科再根据库存常备量,制订季度、月度采购计划。

3.临时计划: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临时需要的物品则在任何时候可临时计划申购。

编报物品购置计划时,对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必须填写清楚,如因填写 错误造成差错者,由编报单位负责。

第七条 采购物资原则上由设备科负责办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和规定,熟悉市场供求信息,根据科长批准的计划进行工作,努力争取物优价廉,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各实验室计划外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设备科同意和指导下也可自己负责购置,以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 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保管

第九条 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我校设立各类物品仓库、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同时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卡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通用性强的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记使用情况。800元以下之机、电、仪各类低值品,各单位必须建立帐册,由专人管理。对二用物资应特别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院系要定期核查。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和用途,做好常用物资的主动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使用单位领用物品必须经院(系)实验室主任批准。

各单位在领用材料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调拨单(五联单)至设备科计算机房打印领料单,各仓库按领料单发货。设备科按月将各单位领用材料及金额打印清单后返回院(系)实验室以利各单位及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仓库对库存物品,每月分批自查卡物,每学期核对帐卡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于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填表报设备科和财务处,经领导审批后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 各仓库及各实验室多余和积压物资要造册上报,争取调拨处理,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科以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要定期抽查在用物品的管理情况,各院(系)每学年对在用物品要作一次全面清查。

第十六条 加强金、银等稀贵材料的保管。各单位对金、银等稀贵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控制,贯彻专项使用、结余缴回的原则,防止浪费损失。领用稀贵 材料需经院(系)一级领导批准。用后余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退料手续,仓库重新登记入帐。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按《西安工程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领用和管理。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对各部门设置帐卡的要求如下:

1.学校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并按设备科仓库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

3.仓库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卡,根据有关凭证按品种、规格、型号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验收人、发挥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手续

1.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后向财务处报帐。

2.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调拨单或退料单。仓库物品每月的进出数量和金额,记帐员应在每月25日前汇总造表经设备科领导审查后报财务处记帐。

3.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经保管使用单位领导审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处理有关帐务,有价调拨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每月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领导要定期抽查,发现帐卡或帐帐不符必须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Copyright © 西安工程大学理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