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

来源:理学院

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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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

工程大教字[2011]8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重要测试手段,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检验,从一个方面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保障考试制度的正常实施,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试卷命题

(一)命题要科学合理,用语准确,数据无误,字迹工整,图表清晰,避免原则性错误。

(二)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宽、难易适中且具有较高区分度,以使考试成绩呈正态曲线分布。

(三)命题应同时出具AB两套试卷,二者的题量、难度相当;两套试卷连同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须在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评分标准应细化到每一小题和每一个关键步骤。

(四)命题试卷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或打印,并由命题负责人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

(五)多名教师同时讲授同一课程时,该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六)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透露试题内容。命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试卷在交付教务处考试中心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

(一)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从AB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印制。

(二)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不同方式,除闭卷之外的其他考试方式,须由任课教研室(系)申请,所在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监考教师由任课教研室(系)所在学院选派,届时由教务处组织考场巡视。

(四)每一考场设监考两人,任课教师为其中一个考场的主监考。考场安排表中的第一排序人为本考场的主监考。

第三章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由各学院统筹安排教师和管理干部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是考场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院要召开监考人员动员会,提高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监考人员特别是主考教师应该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时到场,到教务科考试中心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考试卡等相关资料,清点试卷数量、检查印刷质量及有无错漏,提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场监考。

(三)安排座位。监考人员务必按照“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前后对直,随机放置考试卡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学生就座。清点人数并认真检查学生考试证件,核实考生身份。

(四)清理考场。督促学生清理抽屉、将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放置到远离考生的指定地点。

(五)宣布考场纪律,特别是要告知考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做到预防在先,将作弊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按考生人数发放试卷,确保一人一卷。如试卷有印刷质量或错漏,应向学生说明和回答学生提问,但不得做试题解释。

(七)认真监考。监考人员要坚守考场阵地,按照程序组织考试并监考。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前后分开,面对考生监考并来回检查、巡查考场。遇到有听音考试时,不要来回走动,务必保持考场安静。

监考教师不准私自请人代替监考,不准私自调换考场,不准背对考生,不准吸烟、看书报、交谈、与场外通话,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准擅离考场,应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注意考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情况。

(八)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收缴作弊者试卷,监考教师一定要当场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事实及经过,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名、作弊考生本人在记录上签名,附上作弊证据,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九)考试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如文具用品缺损、突发疾病等),监考人员应协助解决和处理。考生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暂离考场,监考人员应全程陪同。

(十)仔细收卷。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提示考试时间,同时,告知考生不准离开考场并控制好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现场收卷,清点数量,并填写《考场记录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清点试卷份数,发现缺少,务必及时追回。

(十一)考试结束,将试卷、考试卡及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等资料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开始前,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巡视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照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及时纠正。

(二)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查监考人员监考和考风考纪情况,对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考风考纪不严,擅离考场等情况应及时指出并纠正。

(三)考试结束前后,巡考人员应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收卷,是否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等。

(四)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五)巡考人员由校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团专家、学院(部)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教务处组织安排巡考。各学院(部)也可以根据本学院教学情况和考试安排,在考试期间派出巡考人员参加巡考,检查考风考纪情况。

第五章  考试规则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试规则,否则做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考试前10分钟,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二)考生座位的安排实行“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学生应按照监考人员随机所放考试卡位置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的座位就座。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和用品。不得将书籍、笔记、稿纸、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带入考场,未经允许带入的物品,必须按照监考要求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

(四)无证者、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试卷内(答题卡),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六)试卷印制如有错漏或字迹、图表不清楚,由主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需要提出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给予答复。

(七)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八)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左顾右盼、互相交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互相借用文具、计算器。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

(九)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试卷按已交卷对待,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十)学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内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自己的课桌上,等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完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十二)违反考试规则,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强化考试管理和责任落实

(一)考风考纪是直接影响校风学风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事,学校各部门和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要坚持耐心教育与严肃考风考纪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各部门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创造良好的考试氛围和环境。

(二)考试期间,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学校教学督导团的作用。

(三)集中考试前,召开全院学生考风考纪动员大会,举行诚信考试、考试纪律和违纪作弊危害性宣讲大会,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氛围,形成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学院(部)及相关处室(派出人员参加监考和巡考的单位)应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传达和学习本规程有关内容,明确相关职责,严格、秉公执行考试纪律。

(四)鉴于考试工作特殊的时效性,要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和杜绝考试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发生考试工作事故后,必须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学院(部)应及时总结考试工作,自评考试结果,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七章  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 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 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6. 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 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 利用各类工具存储、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 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者;

6. 考试中互换试卷者;

7. 出现雷同等特殊试卷者;

8. 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在全国性或重大考试中作弊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3. 组织作弊者;

4. 集体合谋作弊者;

5. 使用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者;

6. 其他作弊情节恶劣者。

处分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需要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由教务处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归档。处分的撤销由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分析

(一)凡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结束后,根据教务处的安排,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组织,集中各位任课教师,按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集中阅卷。

(二)阅卷一律用红笔,按基本得分单元给出实际得分,不能出现负分,卷面汇总成绩应写在卷头或答题卡指定位置。

(三)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含课堂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实际操作、读书报告、小论文及学习态度等,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任课教师应予开课前确定并事先告知学生,在期末考试前给出平时成绩。

(四)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学生成绩单,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卷及《西安工程大学考试情况分析表》,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五)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按学期、课程门类存放。

(六)学生不得擅自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查。

第九章  试卷归档管理办法

(一)归档范围:所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学期课表为准)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试卷,包括笔试试卷、论文、大作业、上机考试等。

(二)归档要求:

1.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试卷存放在教务科,其它所有试卷存放在学生所在学院。

2. 笔试、论文、大作业试卷的归档材料:

1)各学院归档材料为: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学生试卷(按成绩登记表顺序排序)。

2)教务科考试中心归档材料为:AB试题,AB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分析。

3)归档材料填写要求:

① 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考试成绩中含平时成绩,要将平时成绩的给分情况填写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中(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应有考勤情况记录;作业,应有作业收缴情况及批阅记录;实验,应有实验情况及报告批阅记录)。

② 考试分析填写要求:考试分析填写一式两份(多位教师讲授同一门课时,各自填写本人所授教学班级的考试分析)并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各学院,学期底由教务员将所有考试分析编制目录后,一份交于教务科考试中心,另一份各学院保存。

③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书写要求:AB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用A4纸打印,标注页码,在考试前一周与试题一同交于教务科考试中心。

3. 上机考试课程归档材料:

1)各学院归档材料为: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题库名称。

2)教务科考试中心归档材料为:题库情况说明(包括题库容量、题目类型、命题方式、系统运行环境等)、考试分析。

4. 归档办法

1)各学院材料归档办法:各任课教师阅完卷后按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学生试卷(或题库名称)顺序以自然班为单位,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装订成册后交于学生所在学院(公共选修课试卷册交于教务科)。

2)教务科考试中心材料归档办法:分学院按AB试题、AB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或题库情况说明)、考试分析顺序整理存放。

5. 编号与保管

1)编号方法:各学院将试卷册按学年—学期—课程名称—专业班级统一编号。

例如: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纺工09①的《高等数学》试卷册编号为:“20092010(一)-高等数学-纺工09①班”

2)保管:各学院将试卷册统一保管存放,编制试卷保存一览表。

6. 各学院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以内、教务科考试中心应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以内,按照本要求完成归档。

(三)补考试卷归档要求

1. 每学期单独组织的补考,其试卷、考场记录单、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按学期集中存放,填写补考试卷一览表(含课程名称、试卷份数即可)。

2. 归档要求:将补考试卷一览表、补考试卷用试卷封面装订成册存放。

第十章  其他

有关考试资格、缓考、旷考、免考和补考的规定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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